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异地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八日 辽价函[2008]104号)
省驻广州经济协作服务部:
根据省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关于申请核定二代居民身份证异地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粤办〔2008〕11号)的申请。考虑辽宁籍在粤务工人员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同意你部在为辽宁籍在粤务工人员异地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适当收取异地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部为在粤务工人员自愿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提供服务的,每证可收取不超过50元的服务费(不含公安部门应收的制证工本费)。
二、你部收取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各服务点聘请人员、购置设备、租用场地、邮寄证书等支出,严禁挪作它用。收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08年9月15日起试行一年。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