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洪峰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统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提供。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一)2人以下(含2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3人以上(含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