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组织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无偿移交或按约定价格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二)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包括5000元);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