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失业调控机制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严把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关,进一步规范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操作行为。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及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五)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与各类高等院校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组织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把人力资源招聘活动进入高校校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全面实施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6〕36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滨政发〔2006〕3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收费用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