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三)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统一提供担保服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以及上浮部分的利息,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政策由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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