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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迎接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和自治区五十大庆期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迎接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和自治区五十大庆期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政办发〔2008〕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随着我市迎接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工作的深入实施和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的日益临近,依法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迎接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和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涉及到我市城市形象维护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救助管理相关工作的责任感。按照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城管调查摸底、民政积极救助、公安主动配合的原则,做到强化领导、属地管理、协调配合、职责明确,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具体分工如下: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加强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酒店、宾馆、商业街等场所,采取门前承包劝阻清理流浪乞讨人员的做法,有效救助管理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具体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机制,规范秩序、依法救助,保障被救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认真甄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对一时难以查清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此时期要控制在救助机构内妥善留置。

  卫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和有明显外伤的病人给予及时救治。

  公安部门要加强城郊结合部无正当职业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强讨强要、寻衅滋事,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或者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予以依法查处,维护社会稳定。

  城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执法人员,发现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导其自行返乡或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应主动引导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精神病人、传染病或危重病人和有明显外伤的病人,应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救助条件后,再转交救助管理站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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