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发生多起亡人火灾事故,特别是包头市,截至目前共发生火灾1309起,占全区火灾起数的22.1%;死亡15人,占全区火灾死亡人数的42.9%,直接财产损失9401213元,占全区火灾财产损失的20.7%。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场所接连发生多起亡人火灾,暴露出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从全区总体情况看,我区的消防工作还存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跟不上,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防火安全责任制流于形式,不少私营个体企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群众尤其是企业法人、农民工消防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把消防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认真对照《消防工作责任状》的任务要求,逐一落实组织领导、基础保障、隐患整治、宣传教育、日常监管、火灾控制、应急管理、监管职责等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责任情况的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有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消防主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社会基层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指导、督促全社会成员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责任。各级综治、规划、建设、安监、工商等行政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严格行业监管,加强综合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地区要充分运用消防安全联席会议这一机制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和执法联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