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杭交发〔2008〕186号)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造“廉洁杭州”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遏制“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不正之风,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22号)要求,结合杭州交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
(一) 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
1、定人驾驶
公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表式详见附件1、2),市管干部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局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各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局监察室备案。
凡配有相对固定驾驶员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出差需带车跑长途的(出杭州地区),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各直属单位应将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配备情况报局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2、定点停放
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由于交通工作涵盖交通建设和行业管理,涉及杭州各区、县(市),也包括与周边城市的沟通协调,点多、面广、线长,如有下基层、建设工地需要早出晚归,或确因驾驶员居住区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人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执法车辆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各直属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公车的停放地点报局监察室备案(详见附件3)。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
国庆、春节长假期间,所有公车必须集中停放在局及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同时,报局监察室备案,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3、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