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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02号)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2008年9月)

  治理城镇生活污水是保护水环境、保障城镇功能的重要内容,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我省太湖流域建成了一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防治水污染、改善太湖水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太湖水污染治理的要求,一些地方排水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排水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污水处理企业操作不规范,政府部门监管不够到位,影响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为切实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行业管理责任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污水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努力提高组织程度;督促城市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职能,理顺完善排水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太湖流域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规。城市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及其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或完善排水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特别是乡镇收集管网,对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实施监管,指导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达标排放;建立污水处理费拨付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挂钩制度,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核拨管理办法,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省建设厅要切实履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经贸、环保、水利、财政、法制等部门的配合,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指导与监督工作。
  二、科学编制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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