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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要求,尽快组织编制或修订本地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确保在2008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覆盖全部乡镇。规划要对污水收集分区及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工业废水接纳监管、污水处理厂尾水利用及排放、污泥处置等作出统筹安排,乡镇污水治理规划尤其要突出污水收集管网和建设时序,并做到与流域治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加强对规划的审查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市)污水治理规划按程序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并作为工作考核和核定“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三、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认真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008年底前所有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5%以上,2010年底达90%以上。大力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010年底实现各乡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稳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除磷脱氮技术改造和尾水深度处理工作,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质量和水平,确保2010年底前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严格按照《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要求,设计、建设和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加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设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省级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建设。
  四、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坚持以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管理为重点,努力提高运行水平,实现处理尾水达标排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水质检测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落实企业水质自检制度,确保工艺运行正常,切实承担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要与污泥处置单位订立合同,按要求规范化处置污泥,严禁随意倾倒,避免二次污染。各地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健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体系,并针对一些乡镇生活污水厂规模小、技术人员缺乏、检测装备薄弱等情况,完善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指导。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要求,采取统一组建专业公司或委托市场化专业公司运行等方式,保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依托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乡镇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思路,与工业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明确各自责任,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及时得到处理,条件成熟时要逐步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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