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中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职责,并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或康复措施。
(一)每月至少与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和司法援助。
(二)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三)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四)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或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抽查”的原则,对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市禁毒办每半年通报一次。
(一)乡镇(街道)禁毒领导小组对所辖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的工作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二)县(市)区禁毒办对所辖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的工作情况每季度按不少于20%的比例抽查一次,并将抽查结果报市禁毒办。
(三)市禁毒办对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基层领导干部人数的10%。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
第六条 各级禁毒办应当对照基层领导干部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小组工作对象备案名册,采取网上比对、查看工作记录、查阅档案记载、走访戒毒或康复对象等方法,检查考核本制度落实情况和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的戒毒或康复成效。
第七条 对基层领导干部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中敷衍塞责、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失控较多的,当年不评先受奖,不晋职或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