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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


  (一)乡镇(街道)禁毒领导小组对所辖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的工作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二)县(市)区禁毒办对所辖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的工作情况每季度按不少于20%的比例抽查一次,并将抽查结果报市禁毒办。

  (三)市禁毒办对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基层领导干部人数的10%。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

  第六条 各级禁毒办应当对照基层领导干部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小组工作对象备案名册,采取网上比对、查看工作记录、查阅档案记载、走访戒毒或康复对象等方法,检查考核本制度落实情况和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的戒毒或康复成效。

  第七条 对基层领导干部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中敷衍塞责、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失控较多的,当年不评先受奖,不晋职或提拔。

  第八条 对因基层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或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或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或康复人员,应当帮助培训或解决就业而不帮助解决的;

  (三)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应当纳入低保而不予纳入的;

  (四)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应当告诫而不告诫的;

  (五)有其它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九条 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县(市)区禁毒委员会书面报告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情况,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组织考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进行查究。需要对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认真研究,作出追究决定,并将追究结果报市禁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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