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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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