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
(渝办发〔2008〕300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质量,根据《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是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鉴定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科学、公正原则,遵守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五条 专委会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咨询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实行回避、时限、保密制度。
第二章 鉴定咨询的委托和受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委托,专委会应当提供鉴定咨询:
(一)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
(二)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
第八条 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咨询委托书。
(二)听取案情介绍和鉴定咨询要求。
(三)明确鉴定咨询事项。
(四)核对鉴定咨询材料,含历次鉴定文书及鉴定材料、有关调查笔录等。确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委托机关予以补充。
(五)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委托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