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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2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3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调查工作由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调查的目标、范围、方式和基准日
  (一)目标。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和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规范资产有偿使用行为。
  (二)范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出租情况及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情况及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方式。采取单位自查和领导小组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专项自查工作,并按时上报自查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自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领导小组根据报送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基准日。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填报2007年度及2008年6月30日前资产有偿使用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单位自查。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务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汇总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三)抽查核实。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财政厅分3个工作组,对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核实。
  (四)撰写报告。工作组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数据及抽查核实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内部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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