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围及重点领域: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实施,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 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立即进行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通知》的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指导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特别是涉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切实抓好专项行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非煤矿山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非煤矿山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等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二)督促检查阶段:从11月份开始,自治区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同时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督查组对我区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