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加工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8〕119号)
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喉舒宁片(每片重0.35g)的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同意你公司一清颗粒(规格:每袋装7.5g)的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质量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