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5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四月七日
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八年四月)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8〕92号)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开展2008年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通知》(内环办〔2008〕459号),决定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范围
包头市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等级
环境友好企业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市级,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由自治区负责向国家申报,按照国家的要求条件执行;自治区级环境友好企业由包头市环保局负责向自治区申报,每年申报3-5家企业,按照自治区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由自治区负责审批;包头市级的环境友好企业,按照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由包头市环保局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包头市人民政府审批;包头市所辖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基本条件,开展创建旗县区级的环境友好企业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不同级别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材料送至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业务综合科,经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初审通过后,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
三、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工业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建立及实施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成效明显或通过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无违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