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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4.工业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5.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6.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两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8.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9.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85%以上;
  10.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11.每年对企业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员工提出的环境友好建议。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命名原则上每年一次,企业向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3)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4)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或音像资料。
  2.属旗县区管理的企业,由旗县区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由旗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包头市环保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属市级管理的,由包头市环保局直接负责实施。
  (二)审批程序
  1.包头市环保局收到旗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企业申请材料或市级管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2.现场评审
  (1)召开相关人员会议,听取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企业创建相关文件资料;
  (3)实地检查;
  (4)发放群众意见调查表或对企业职工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抽查;
  (5)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6)写出审核报告。
  3.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包头市环保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4.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由包头市环保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与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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