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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市人民政府对批准的企业授予“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在全市通报表彰;
  (二)获得“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向上级环保部门推荐参加自治区(省)级以上“环境友好企业”评选;
  2.企业可以免费在包头市环保局政府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介绍本企业的环保工作和成绩;
  3.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三)包头市环保局每2年对授予“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上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2.停产、破产;
  3.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群众投诉(含上访)3次以上、并经查实对环境及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基本条件2项(含)以上不再具备的。

  联系单位:包头市环保局业务综合科(富强路56号包头市环境保护局502房间)。
  联系人:王今午、黄哲;联系电话:6995823。

  附件:
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申请表

  企业名称:
  母公司:
  地址:
  申报时间:

  企业法人情况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企业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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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编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主要产品

职工人数

国民经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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