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236号)要求,现将《贵阳市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一并遵照执行。
请于10月10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贵阳市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236号)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从10月开始,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尾矿库底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渣)场及电厂、磷化工等企业堆放工业废渣的场所进行排查,凡符合尾矿库基本特征的,要纳入尾矿库监管范围,全面摸清所辖区域内尾矿库数量,包括未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废弃尾矿库和已闭库的尾矿库、已停用未闭库的尾矿库,新、改、扩建尾矿库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情况,建立尾矿库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