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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城市出租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城市出租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国办发电〔2008〕7号)“成品油价格上调后,与之相关的液化气、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铁路客运价格不做调整。”的文件精神及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等有关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减轻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压力,确保行业稳定,现就我市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城市出租汽车进行一次性补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今年国家不允许调整出租汽车价格的前提下,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汽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5号),除中央财政补贴65%外,其余35%由地方财政补贴。按照文件精神,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对本地的城市出租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费用从当地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支付。其中,中心城区(云岩、南明、小河)由市级负责,乌当、白云、清镇、修文、息烽、开阳的出租汽车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进行补助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中支付。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成立专门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负责此次补贴发放工作。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出租汽车驾驶员手中,切实减轻油价上涨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三、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省、市有关工作部门将在此期间成立督导组,对各地的燃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对该项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检查。

  附件:2008年贵阳市出租汽车油价(地方财政)一次性补贴计划表(略)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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