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以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申请登记,以及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作为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字号申请登记的,必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授权或许可文件,工商部门方可准予核准。
(五)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年检,工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电话预约、主动上门等方式给子便利服务。
(六)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实施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由相关部门给予优先扶持。
(七)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金融信贷上给予支持,开展以商标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
(九)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其商品、服务和劳务。
(十)鼓励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组织商标知识和商标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建立商标专业人才库,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商标专业人才队伍。
(十一)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商标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商标、爱护商标、发展商标、共同推进商标战略的良好氛围。
(十二)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十三)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发挥协调指导和主抓作用,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制定创建驰名商标的发展计划,实行重点帮扶责任人制度和帮扶联系督办制度。
六、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商标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推进商标战略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工作。
各州市也要相应建立商标战略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将商标培育发展纳入各地政府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大力推进我省商标品牌建设。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