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省及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四)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各级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保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通过实行不同标准的费率,促进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信用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和个人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信息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等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管理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意识。
(五)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江苏省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灭火救援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领导
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责任重于泰山。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各部门的消防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协调运转的具体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职责明确、程序严密、高效运转。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级政府网站、信用监管平台等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将建立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导致严重火灾隐患,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