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各地要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设备监督管理规定》为契机,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65号)要求,全面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审查各项条件,加强监管,坚决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同时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若干补充规定》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发现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处罚,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事故处罚力度,起到警示作用
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一是做好事故的调查和结案工作,落实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二是认真做好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允许复工,并对该企业其他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三是要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强制培训和重新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允许其从事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外省入川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近年来,有较多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特别是“5·12”大地震后,大量灾后重建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又有大批外省援建建筑施工企业陆续进入我省从事援建工作。从今年我省发生的两起较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情况来看,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均为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外省入川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入川备案手续,加强对外省入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督促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入川后严格遵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对不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清出我省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