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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科发[2008]38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的各项管理规定,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

  二、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通知》中各项要求,对辖区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今后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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