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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唐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
  (一)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民营企业申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支持投资人申办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民营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三)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营利型的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民营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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