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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允许民营资本发展金融产业。在符合国家规定准入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投资境内新设立的法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发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可以发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公司、典当商行、投资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及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所、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入股参与商业银行和13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现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技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民营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确定并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市级财政安排的市级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适当提高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担保补偿比率。市级财政安排的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重点用于成长性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潜力较大或与大企业形成稳定配套协作关系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改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办法,完善授信管理,提高审贷效率,强化金融创新,开发业务品种,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定期开展银企、银保对接活动,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投向,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民营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颁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要求,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内外授信业务,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产品和经营机制,不断提高小企业授信占本机构授信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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