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民营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一)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民营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地区新型中小金融机构,加快形成与新农村建设和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巩固农村金融阵地。支持唐山市商业银行加快发展步伐,全面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逐步成为城市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并支持其在符合监管准入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到农村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各级财政要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和补贴。鼓励企业出资、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建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到2010年,全市担保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其中市级担保资金达到1.5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担保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所产生的担保贷款额,按照担保贷款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工业产权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推进市、县两级民营经济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四)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创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力推进,激活全民创业资本,鼓励城乡群众不拘形式、类型、规模,自主创业,努力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和创业致富水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创业辅导服务。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供地力度,为无力单独用地建厂的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民营企业使用存量土地,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调整租金。利用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保证民营企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