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新密市一高分校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8〕95号)
新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一高分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密价字[2008]24号)收悉,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中小学各类分校收费标准审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176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试行期间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按郑价费函[2007]7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生每期3000元(含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