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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本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接受委托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银行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分摊、过户等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无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有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及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无电梯住宅售房款的20%、有电梯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房屋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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