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行[2008]325号 2008年10月6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 办法 》从 2008 年10月 1 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 240 元、省内二类地区 2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 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
附件: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