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 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