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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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