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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〇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市主管部门印制的员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员工服务合同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性能和计价表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五、增加第三十五条为“第三十五条 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载客业务;

  (二)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区域、路线行驶;

  (三)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外搭载回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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