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企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车辆税费。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营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营运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社会公布企业招聘录用员工程序,员工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收益分配方法和标准,企业的服务承诺,并制订具体服务承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定期开展乘客对经营企业满意度和驾驶员对所在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的测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绿色出租车的车身基色为绿色,车身图案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入营运的绿色出租车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三厢新小轿车;
(二)符合环保标准且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由市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联合招标确定的统一车辆型号。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自中标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主管部门的经营权授予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具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绿色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安装规定的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空车标志灯及其他规定的营运设施;在规定位置喷刷经营企业名称,张贴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的投诉电话、经营企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营运证件。
第三十一条 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性能和计价表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