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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税款的解缴
  试点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代收的税款采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方式解缴到国库经收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税款。税款类型定为“四代解缴”。
  试点公司应妥善保管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并应按收取税款的时间顺序依有关规定报送至车船税管理税务所。
  (四)纳税人拒绝由试点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拒绝由试点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试点公司应《告知单》中告知纳税人:“请到车辆登记地的地税机关办理车船税纳免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在《告知单》“拒绝缴纳栏”内签字确认。不得打印《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在系统中记录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并转存到地税系统。对于纳税人后来履行了车船税相关手续的,办理人员应将地税系统中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打印在《保单》中,并根据地税车船税征收系统提供的打印指令,为纳税人打印、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
  试点公司应将载有纳税人签字拒绝缴纳税款《告知单》的复印件依办理时间顺序,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按季报送到车船税管理税务所。
  试点公司有义务协助地税机关追缴纳税人拒缴的税款。
  (五)退保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只退保费,并在批单上注明“您的税款已解缴到国库,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请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本批单到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地税机关办理。”
  (六)外地车辆在京办理交强险的税收处理
  外地车辆在京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协会平台首先应对“外地”车辆予以校验,对于确属“外地”的车辆,依以下程序办理:
  能够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应在《告知单》中提示该车已完税或免税。在《保单》中打印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凭证号、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传输至地税系统,再办理交强险有关业务。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在采集该车辆相关信息后,应按《北京市机动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标准,比照本地车辆的代收程序,代收代缴当年的车船税,并将车辆基础信息和纳税记录转存到地税系统中。
  八、完税凭证的开具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一征收窗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在《保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印章,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单》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交给纳税人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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