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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8]42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建设管理部门,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实行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房产局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各区财政局(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申请,并对市拨入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廉租住房工程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廉租住房工程建设计划,
  各区负责编制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概算,市发改委负责立项、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将土地熟化成本、建安成本、配套成本及相关费用、相关批复及招投标合同报市房产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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