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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容市貌整治的通告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整改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治理乱堆放行为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治理乱张贴行为
  (一)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四、治理乱开挖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质按量及时修复损毁道路,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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