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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容市貌整治的通告

  (二)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等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治理乱搭建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且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按规定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可以按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业主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规定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给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六、治理乱停放行为
  机动车在人行道、广场或公共停车场乱停放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七、治理破坏公共设施行为
  (一)洗车档、餐饮店、制造业等排水户未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业主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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