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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5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8〕1987号)


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首创担保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担保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精神,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补充调整和公布实施办法》(京劳社服发[2007]191号)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附件1: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2: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格式)

  附件3: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格式)

  附件4: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格式)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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