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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8〕10号 2008年2月25日)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已经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资委第95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属企业包括省管企业所出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规定为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组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等形式,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

  第五条 省管企业监事会指导本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负责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按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得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得以分所名义单独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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