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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全部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实施审计。具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报表附注;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九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省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报省国资委同意后可按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向省国资委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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