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或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卖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等地点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放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倒乱扔等行为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卫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的;
(四)查处广告乱张贴、乱拉挂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在城市道路乱堆挖和在工地乱堆放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单位或职位法定职责,管理不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影响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对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及工作要求,由于工作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三)未认真完成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市城乡清洁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