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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08〕6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保密局反映。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包括审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难以确定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定单位应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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