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
6.2.3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