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后,应当全面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等情况,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应进行重点审查。
  第七条 贷款人应审查出质人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充足性;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八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权属关系不清或价值难以评估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应对股权的市场价值和变动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贷款人自行开展,也可由贷款人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在加强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的同时,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