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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游览参观点以及街道社区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非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允许停放并收费的场所以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对即停即走的机动车也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大力提倡设置免费机动车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机动车停放服务资质确认;②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③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具备以上收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和个人自行确定或调整,但应在实施收费之前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同类机动车停车场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引导停车需求。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三)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看管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机动车停车场要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交通肇事、违章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或按区域差别分别计费等办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简易的露天停车场停放实行按车型、车次计费,其中过夜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封闭或具有电子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可实行按小时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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