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79号 2008年9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治税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财政机关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实施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