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的意见
(宿发〔2008〕17号 2008年10月6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决定实施宿迁市“百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简称“百名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食品加工、饮料制造、木材加工、纺织服装、玻璃建材、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等主导产业及新能源、新型包装材料、船舶制造、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到2010年,3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培育100名领军人才(其中:每年引进领军人才(团队)20个),带动全市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引领宿迁实现更大突破的高层次人才链,促进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发展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引进对象
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国内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海外创业创新经历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宿迁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创新,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
(一)拥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
(二)拥有符合国家、省、宿迁市产业发展所鼓励的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且能引领宿迁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对宿迁产业提升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三)拥有可形成宿迁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此外,要求领军人才来宿迁创业创新的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在宿迁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扶持政策
(一)根据引进的人才项目评审情况,对创业领军人才可给予10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创新领军人才可给予50-15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项目企业注册地在市区的(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资金由市和注册所在区按照各半承担。项目企业注册地在沭阳、泗阳、泗洪等三县的,资金由各县承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引进的人才项目企业注册后,因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而需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对其100万元以下贷款提供政府贴息。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创业项目注册地所在的县区(含宿迁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负责协调担保公司,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