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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开发三年规划的通知

  与煤伴生或位于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产资源,要纳入煤炭勘查监督管理范围,并与煤炭资源同步规划、同时勘查、统一矿业权设置,严禁以非煤矿产开发为名行开发煤炭资源之实。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小煤矿。
  二、严格煤炭生产准入,严格办矿审批程序,提高煤矿准入门槛,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调整结构,关小上大,进一步规范煤炭开发秩序,提高煤炭开发准入条件,促进煤炭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具备《煤炭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煤炭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煤矿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煤矿安全生产相配套的资金、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资质。建设煤矿必须有建设项目核准批文,必须符合有关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十一五”后三年,每个新建煤矿设计规模原则上应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充实煤炭行业管理力量。坚持和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执法检查,认真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生产经营的过程管理。
  三、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培养壮大国有煤炭企业,促进煤炭资源整合,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集约化和规模化开发水平。对现有达不到最小规模标准的小煤矿,采取由相对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改造一批,小煤矿之间实施资源整合、联合重组发展壮大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整合改造条件的,关闭淘汰一批。发挥国有煤矿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国有煤矿企业兼并改造小煤矿。各地新上煤矿建设项目要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增加生产能力的同时要关闭淘汰一部分落后能力的矿井,确保总量符合控制目标。
  充分发挥省属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正规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促进生产规模6万吨/年以下煤矿的资源整合改造,提高生产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要求6吨/年及以上。鼓励煤矿技术改造,对6万吨/年及以下技术装备落后(如板车运输等)的煤矿进行资源整合,以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
  四、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优化矿井开拓布局,提高煤矿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推行壁式采煤方法。小型煤矿在地质条件适宜条件下,应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积极推行小煤矿支护方式改革,巷道应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开采薄、中厚煤层的采面将逐步淘汰木支护。积极推行掘进工作面扒装机械化。井下运输系统要推广机械化,逐步淘汰人力推车,推广应用井下机械化运人装备,逐步实现机械化运送人员,减轻职工劳动强度。严格控制煤矿生产水平,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6万吨/年以下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五、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制,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必须及时提请本设区市以外的具备省煤炭生产能力核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重新核定,并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最后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上进行变更登记。煤矿必须按所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认真抓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请本设区市以外的具备省煤炭生产能力核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
  六、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立足我省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省煤矿企业特别是市、县地方煤矿逐步走上正规化、机械化、集约化的发展模式。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督促各产煤县(市、区)严格执行《福建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暂行)》、《福建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以及《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努力实现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七、推进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产运需衔接,实现长期稳定的供需平衡
  严格煤炭经营准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流通领域的监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鼓励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强煤炭需求管理。统一规划无烟煤依赖型产业的发展,不盲目建设大型燃本省无烟煤的火电厂和水泥厂,确保相关产业的正常燃料需求和项目正常运行。依托我省深水港资源和临海工业的优势,加快建设大型煤炭泊位,配套建设煤炭储运设施,完善省内铁路网与港口的对接,加快疏港道路的建设,建立省级煤炭储运配送中心。加强同国内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稳定的供需协作关系,抓紧研究开辟国外煤炭供应渠道,鼓励煤炭进口,积极推进企业到省外、国外建设煤炭生产供应基地,满足省内用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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